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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目结构
每条记录包含:新条号与主题、对照旧条号、变动类型(新增、修改、删减)、以及客观变更点(处罚幅度、要件、程序、权利等)。
交互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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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第1条(对照旧第1条):新增“根据宪法”
在立法依据中加入“根据宪法”,并将开头表述调整为“为了……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新第2条(新增):治安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与综合治理
新增“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综合治理”,并扩写政府综治职责为“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稳定”。
新第4条(对照旧第3条):程序适用扩展至行政强制法
明确本法未规定时,除适用行政处罚法外,还适用行政强制法相关规定。
新第5条(对照旧第4条):新增涉外船舶航空器适用规则
在“领域内/中国船舶航空器内”之外,新增:对外国船舶和航空器内发生的行为,如我国依国际条约行使管辖权,也适用本法。
新第6条(对照旧第5条):新增“充分释法说理”
在“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基础上新增:充分释法说理,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新第8条(对照旧第8条):新增“不得以治安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在民事责任衔接之外新增约束: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构成犯罪应追究刑责的,不得以治安管理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新第9条(对照旧第9条):调解制度扩写与新增免罚路径
新增调解原则(合法、公正、自愿、及时),并新增:当事人自行和解或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并履行,书面申请经公安机关认可的,可不予处罚。
新第10条(对照旧第10条):“许可证”调整为“许可证件”
将“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改为“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件”。
新第13条(对照旧第13条):扩大精神障碍相关规则
新增适用对象“智力残疾人”,并新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处理:应当处罚,但可从轻或减轻。
新第19条(新增):制止不法侵害造成损害的处理规则
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造成损害的,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受罚;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较大损害的,依法处罚但应减轻,情节较轻的不予处罚。
新第20条(对照旧第19条):从宽事由重排与拆分
将“主动消除或减轻后果并取得谅解”的合并要件拆分为两项,并将“情节特别轻微”调整为“情节轻微”,形成更细的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结构。
新第21条(新增):如实陈述并愿意接受处罚可依法从宽
新增“自愿如实陈述、承认违法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情形,公安机关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新第22条(对照旧第20条):再犯期由六个月扩大到一年
从重处罚的“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时间窗口由“六个月内”扩展为“一年以内”。
新第23条(对照旧第21条):不执行拘留规则新增例外
保留“不执行拘留”的四类人群,但新增:未成年人或七十周岁以上人员在情节严重、影响恶劣或(一年内二次以上违法)时,不受“不执行拘留”限制。
新第24条(新增):未成年人矫治教育措施衔接
对未满十四周岁不予处罚或依新第23条不执行拘留的未成年人,公安机关依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采取相应矫治教育等措施。
新第26条(对照旧第23条):公共场所与交通秩序处罚上调并纳入城市轨道交通
一般罚款上限由 200 提升至 500,较重情形并处罚款上限由 500 提升至 1000;新增城市轨道交通车辆场景;聚众首要分子并处罚款上限提升至 2000。
新第27条(新增):国家考试作弊扰乱考试秩序
新增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帮助、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代考等情形;罚则以违法所得倍数罚为主,并设置最低罚额与情节较重可拘留的分档。
新第28条(对照旧第24条):大型活动秩序处罚上调并扩展到演出场馆
罚款上限由 200 提升至 500,严重情形并处罚款上限由 500 提升至 1000;禁入措施从仅体育场馆扩展到演出场馆,期限为 6 个月至 1 年;违反禁入强行进入的可处拘留或罚款。
新第29条(对照旧第25条):谣言与虚假信息扰序范围扩展并重构罚则
在险情、疫情、警情外新增“灾情”,并将处罚结构调整为拘留或罚款的多档组合,整体罚款上限提升。
新第30条(对照旧第26条):寻衅滋事要件扩写并提高罚款档位
将“结伙斗殴”扩写为“结伙斗殴或者随意殴打他人”,并引入“拘留或罚款”的替代结构,罚款上限提升,较重情形并处上限提升到 2000。
新第31条(对照旧第27条):新增“非法宗教活动”与传播宣扬邪教内容
在原邪教、会道门相关行为基础上,新增“非法的宗教活动”表述,并新增制作、传播宣扬邪教、会道门内容的物品、信息、资料的违法类型。
新第32条(对照旧第28条):无线电违法新增“台站设置与频率占用”
除故意干扰、拒不消除外,新增未经批准设置无线电广播电台、通信基站等台站,或非法使用、占用无线电频率从事违法活动的情形。
新第33条(对照旧第29条):计算机系统违法扩展至获取数据、非法控制与提供工具
新增侵入或其他技术手段获取数据、对系统实施非法控制,以及提供专门程序工具或明知他人违法而提供工具的行为类型,拘留档位上限相应提高。
新第34条(新增):传销活动治安处罚
新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以及胁迫、诱骗他人参加传销活动的分档处罚。
新第35条(新增):重要纪念场域、英烈与侵略战争美化相关扰序
新增在重要庆祝、纪念、公祭等场所及周边管控区从事违背主题氛围行为,侵害英烈名誉荣誉,或制作传播散布宣扬、美化侵略战争相关言论与物品等情形,设定拘留与较高罚款档位。
新第38条(对照旧第32条):管制器具罚款上调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弩匕首等处罚中,罚款上限由 500 提升至 1000;轻情形警告或罚款上限由 200 提升至 500。
新第39条(对照旧第33条):公共设施范围扩展并新增轻档拘留
新增公共供水设施、公路及附属设施、生态环境监测等,并引入“情节较轻可处 5 日以下拘留”的分档;条文强调“危及公共安全”的要件。
新第40条(对照旧第34条):新增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处罚
在航空设施条款基础上新增:盗窃、损坏、擅自移动其他公共交通工具设施设备,或以抢控操纵装置、拉扯、殴打驾驶人员等方式干扰正常行驶的,设置拘留或罚款分档。
新第41条(对照旧第35条):铁路条款扩展到城市轨道交通并上调罚款
多处将铁路场景扩展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并将罚款上限提升到 1000 的新档。
新第42条(对照旧第36条):跨入防护网与抢越行为扩展到城市轨道交通
将“铁路防护网/线路”扩展到城市轨道交通,警告或罚款上限由 200 提升至 500。
新第43条(对照旧第37条):新增高空抛掷与携带明火升空物体
新增违规升放携带明火的升空物体,以及从建筑物或高空抛掷物品的公共安全风险行为;整体罚款上限由 500 提升至 1000,并增加严重情形分档。
新第44条(对照旧第38条):大型活动安全责任显著加重并可禁办
从“有危险即停止疏散+较低罚”升级为“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才停止疏散”,并对责任人员设置更高罚款档位;新增可责令 6 个月至 1 年内不得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
新第45条(对照旧第39条):公共场所安全义务扩展并新增加重档
将“运动场”扩展为“体育场馆”,并新增“情节较重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的分档。
新第46条(新增):无人机与升空物体空域管理违法
新增违反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的处罚;非法穿越国(边)境的设更重拘留档位。
新第47条(对照旧第40条):并处罚款档位上调
对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强迫劳动等行为的并处罚款由原 200 至 1000 档,上调到更高的 1000 至 2000 等新档。
新第48条(新增):组织胁迫未成年人有偿陪侍
新增组织、胁迫未成年人在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经营场所从事陪酒、陪唱等有偿陪侍活动的治安处罚,并设置较高罚款上限。
新第49条(对照旧第41条):利用他人乞讨并处罚款上限上调
胁迫、诱骗或利用他人乞讨的并处罚款上限提升到 2000 的新档。
新第50条(对照旧第42条):骚扰手段扩写并新增“禁止接触”措施
将“多次发送信息干扰生活”扩展为“发送信息或采取滋扰、纠缠、跟踪等方法”;新增经批准可责令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被侵害人,违反禁止接触规定设定拘留与罚款。
新第51条(对照旧第43条):殴打伤害罚款上调并调整老年保护门槛
一般并处罚款从 200 至 500 上调到 500 至 1000 等新档;加重情形中老年保护由 60 周岁以上调整为70 周岁以上。
新第52条(对照旧第44条):猥亵与公共裸露分层处罚
将公共场所裸露行为细化为“故意裸露身体隐私部位”可警告或罚款,情节恶劣再拘留;并将保护对象扩展到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等。
新第53条(对照旧第45条):虐待范围扩容至监护看护职责场景
除家庭成员虐待外,新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者实施虐待的处罚类型。
新第54条(对照旧第46条):强买强卖罚款显著抬升
并处罚款由 200 至 500 大幅上调到3000 至 5000等新档,轻微情形罚款上限也提高。
新第55条(对照旧第47条):民族歧视内容传播罚款上调并更新媒介表述
“计算机信息网络”更新为“信息网络”,并处罚款上限上调至 3000;轻微情形也引入更高额度的罚款选项。
新第56条(新增):个人信息出售、提供与非法获取
新增向他人出售或提供个人信息,以及窃取或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个人信息的治安处罚条款,设置拘留分档。
新第57条(对照旧第48条):邮件扩展为邮件快件并新增倒卖
将保护对象扩展至“快件”,新增“倒卖”行为,并将原“拘留或罚款”的结构调整为“警告或罚款;情节较重再拘留”的分层罚则。
新第58条与新第59条(对照旧第49条):拆分并提高罚款上限
旧条将“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和“故意损毁财物”合并,新法拆分为两条,并引入更高额度的罚款选项与并处上限。
新第60条(新增):学生欺凌专条与学校处置义务
新增以殴打、侮辱、恐吓等方式实施学生欺凌的处理规则,强调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衔接;并新增学校对严重欺凌或侵害未成年犯罪的报告与处置义务,未按规定处理的责令改正并建议处分责任人员。
新第61条(对照旧第50条):阻碍执行职务罚款上调并扩展场景
罚款上限由 200 提升至 500,并处罚款上限由 500 提升至 1000;新增“检查点”以及执行紧急任务的专用船舶等表述。
新第62条(对照旧第51条):新增盗用冒用身份名义招摇撞骗
在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之外,新增盗用、冒用个人或组织的身份、名义,或以其他虚假身份招摇撞骗的处罚分档,并提高罚款上限。
新第63条(对照旧第52条):新增出租出借公文证件印章
新增出租、出借国家机关及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印章供他人非法使用的违法类型,并上调罚款上限至 5000 的新档。
新第65条(对照旧第54条):社会组织类型扩展与再犯加重
将社会团体扩展到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对无证经营需许可行业“被取缔一年内又实施”的情形新增更重处罚并提高罚款档位。
新第67条(对照旧第56条):旅馆业登记义务升级与罚则显著加重
新增为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者提供住宿服务的情形;引入与反恐法衔接;对明知危险物质、通缉人员、利用旅馆犯罪不报告等行为,设置更高罚款档位并可拘留。
新第68条(对照旧第57条):房屋出租登记义务升级与罚则上调
新增出租给身份不明、拒绝登记身份信息者的处罚,并上调罚款档位;明知利用出租房实施犯罪不报告的,罚款显著提高且严重可拘留并处更高罚款。
新第69条(新增):特定行业不登记信息的处罚
新增娱乐场所、公章刻制、机动车修理、报废机动车回收行业经营者违反登记信息义务的处罚,拒不改正或造成后果的可拘留或罚款。
新第70条(新增):非法安装、使用、提供窃听窃照专用器材
新增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相关违法,设置拘留与较高罚款分档,较重情形并处罚款可提升到 3000 至 5000。
新第73条(新增):违反禁止令、告诫书与保护措施的处罚
新增违反刑事判决禁止令或职业禁止决定,拒不执行反家庭暴力与禁止性骚扰告诫书,以及违反监察或司法机关采取的禁止接触保护措施等情形的处罚。
新第74条(新增):依法被关押的违法行为人脱逃
新增脱逃行为的拘留分档处罚,区分较轻与一般情形。
新第80条(对照旧第68条):涉未成年人淫秽信息从重与罚款上调
整体罚款上限上调,并新增:淫秽物品或淫秽信息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从重处罚。
新第84条(对照旧第72条):新增涉毒限制性措施与违者处罚
新增对吸食、注射毒品者的限制性措施:可责令 6 个月至 1 年内不得进入娱乐场所、不得擅自接触涉毒违法犯罪人员;违反限制的可处拘留或罚款,并对聚众组织者从重处罚。
新第85条(对照旧第73条):新增强迫、容留吸毒与介绍买卖毒品
在教唆引诱欺骗之外新增“强迫”他人吸毒注射,并新增容留他人吸毒注射或介绍买卖毒品的治安处罚类型,罚款上限相应提高。
新第86条(新增):制毒原料、配剂相关违法
新增非法生产、经营、购买、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的处罚分档。
新第87条(对照旧第74条):通风报信外新增“提供条件”并引入轻档罚款
在通风报信之外新增“以其他方式为吸毒、赌博、卖淫、嫖娼活动提供条件”,并新增情节较轻时可处罚款的处理路径。
新第88条(对照旧第58条):生活噪声治理引入拘留并设置前置处理链
从“警告不改正再罚款”升级为:经基层自治组织、业委会、物业服务人或有关部门依法劝阻、调解和处理仍未制止,继续干扰正常生活学习的,可处拘留或罚款;严重情形另设加重档。
新第89条(对照旧第75条):动物管理扩展至危险动物与安全措施
除“干扰生活”外新增出售、饲养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及未采取安全措施致伤的分档处罚,并调整罚款与拘留结构;“驱使动物伤害”改引至殴打伤害条款体系。
旧第76条(删除):屡教不改可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不再出现
旧法中对卖淫嫖娼、淫秽物品、赌博等“屡教不改可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条款,在新法正文中未再出现。
新第90条(整合旧第77至78条):受理升级为立即立案并调查
将旧法“及时受理登记”与“认为属于应立即调查”整合为“应当立即立案并进行调查”,并将移送来源扩展为“其他国家机关”。
新第92条(新增):证据收集调取权与如实提供义务
明确公安机关有权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单位个人应如实提供;并要求告知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虚假证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新第93条(新增):刑事与其他执法机关证据可转化使用
明确刑事案件过程中及其他执法机关移送前依法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可作为治安案件证据使用。
新第94条(对照旧第80条):保密对象新增个人信息
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之外,新增对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
新第97条(对照旧第83条):新增 12 小时档与执法办案场所全程录像
新增涉案人数众多、身份不明时询问查证不超过 12 小时;在执法办案场所讯问应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新增饮食与必要休息等正当需求保障。
新第98条(对照旧第84条):未成年人讯问扩展至未满 18 并引入合适成年人到场
旧法要求未满 16 通知监护人,新法扩展为未满 18;监护人不能到场时可通知其他成年亲属、学校单位、基层组织或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代表等合适成年人,并要求记录或注明无法到场情形。
新第100条(新增):异地询问与远程视频询问制度
允许委托异地公安机关代为询问,或通过视频系统远程询问;远程方式需宣读笔录并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新第102条(新增):人身检查与信息样本采集
新增可提取采集肖像、指纹、血液尿液等生物样本,需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重复采集;采集被侵害人信息或样本需征得其本人或监护人同意。
新第103条(对照旧第87条):检查权限引入审批与同步录像
对场所检查原则上需负责人批准并使用检查证;紧急当场检查要求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检查公民住所必须出示检查证;检查妇女身体可由女性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新第105条(对照旧第89条):扣押前置批准、紧急补办与当场扣押录像
新增扣押前原则上须负责人批准,紧急或价值不大可当场扣押后补办;当场扣押需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对被侵害人或善意第三人财产原则不扣押,但与案件有关且必须鉴定的物品可扣押,鉴定后应立即解除。
新第107条(新增):辨认制度写入法条
新增对场所、物品、人员的辨认程序,并要求制作辨认笔录。
新第108条(新增):两人原则、例外与证据排除规则
调查取证原则不少于两名警察;在规范执法办案场所可由一名警察进行询问、扣押、辨认或调解,但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未按规定录像或资料损毁丢失的,相关证据不得作为处罚依据。
新第109条(对照旧第91条):派出所可决定罚款额度上调
派出所可决定的罚款上限由 500 提升至1000。
新第112条(对照旧第94条):未成年人处罚前告知监护人并听取意见
在告知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并听取陈述申辩的基础上,新增: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还应告知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并充分听取意见。
新第113条(对照旧第95条):重大复杂案件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新增规定: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应由公安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强化内部决策审慎性。
新第114条:引入“法制审核”前置机制并设置人员资质
新增三类情形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重大公共利益、重大权益且经听证、疑难复杂多法律关系),未审核或未通过不得决定;并要求初次从事法制审核人员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新第116条(对照旧第97条):被侵害人由“抄送副本”调整为“送达决定书”
旧法为“有被侵害人的,抄送决定书副本”;新法改为将决定书送达被侵害人,提升被侵害人知情与参与程度。
新第117条(对照旧第98条):听证范围调整与未成年人听证专门规则
听证触发门槛由旧法“吊销许可证、罚款 2000 以上”调整为“吊销许可证件、罚款4000 以上或责令停业整顿”;新增:对可能执行行政拘留的未成年人(新第23条第二款情形)应告知其与监护人听证权,且未成年人听证不公开;并增加“案情复杂或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可在认为必要时举行听证。
新第118条(对照旧第99条):办案期限延长规则细化
在“立案起 30 日、重大复杂可延长 30 日”的基础上,新增:期限延长以二次为限;派出所案件延长期限由所属公安机关批准;并明确听证期间也不计入办理期限。
新第120条(对照旧第101条):当场处罚新增“一名民警+全程录音录像”条件
新增:适用当场处罚且被处罚人对拟处罚内容、事实理由依据无异议的,可由一名民警作出处罚决定,并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新第121条:救济主体扩展至被侵害人并覆盖限制性措施
由旧法“被处罚人不服可复议诉讼”扩展为被处罚人、被侵害人均可对处罚决定、收缴/追缴决定,或采取的限制性、禁止性措施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新第122条:拘留执行新增“解除拘留证明书”与异地执行机制
新增:执行期满应按时解除拘留并发给解除拘留证明书;并规定在异地被抓获或确有必要异地执行的,经异地拘留所主管公安机关批准可异地执行。
新第123条(对照旧第104条):罚款缴纳支持电子支付,当场收缴门槛上调
罚款可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当场收缴适用由“50 元以下且无异议”调整为“200 元以下且无异议”,并扩展到旅客列车、口岸等场景。
新第125条(对照旧第106条):票据表述升级为省级以上财政统一专用票据
当场收缴罚款应出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专用票据;未出具的可拒缴。
新第126条(对照旧第107条):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情形扩展并允许执行中申请出所
新增适用情形:参加升学考试、子女出生、近亲属病危或死亡等;并新增:拘留执行中遇上述情形,被拘留人或近亲属可申请出所,出所时间不计入拘留期限。
新第131条(对照旧第112条):监督义务表述扩充
在“依法、公正、严格、高效、文明执法”基础上,新增明确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表述,使责任边界更清晰。
新第134条:发现被处罚人为公职人员需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
新增:作出处罚决定发现被处罚人是公职人员且需要政务处分的,应依规及时通报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
新第135条(对照旧第115条):罚款收缴新增“禁返还、禁挂钩”
在罚款决定与收缴分离、全额上缴国库基础上,新增明确:不得返还或变相返还,不得与经费保障挂钩,减少不当激励风险。
新第136条:治安违法记录封存制度
新增:违法记录应予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或公开;但国家机关办案需要或单位依国家规定查询的除外,查询单位须对封存情况保密。
新第137条:同步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职责
新增:公安机关需履行录音录像运行安全管理职责,完善技术措施,定期维护,保障设备运行连续、稳定、安全,为证据可用性提供制度支撑。
新第138条:个人信息与采集样本用途限制
新增:不得将办案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信息或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用途;不得出售或提供给其他单位个人,强化数据最小化与用途限定。
新第139条(对照旧第116条):新增“泄密、信息滥用、篡改毁损录音录像”等责任条款
在原有刑讯逼供、超期限制人身自由、侵占罚没财物等基础上,新增:泄露依法应保密信息;将个人信息/样本用于无关用途或出售提供;以及剪接、删改、损毁、丢失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等,形成更完整的问责闭环。
新第141条:明确其他法律行政拘留程序适用本法并细化部门分工
新增:其他法律规定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的,其处罚程序适用本法;并明确公安机关依相关公共安全法律法规实施处罚的程序适用本法;同时对部分条款涉及的罚款、没收等与主管部门处罚分工作出衔接规定。
新第142条:海警机构履行海上治安管理职责
新增:海警机构履行海上治安管理职责,行使本法规定的公安机关职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新第144条:施行日期更新
新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